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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8日 星期一

暴雨淹没社区轿车

是不可抗力还是未尽管理义务

李香香 金研/文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8日 005版)

一场暴雨,导致社区百余辆轿车被淹;造成财产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是天灾还是人祸?一场索赔官司由此拉开了序幕……

暴雨淹百余辆轿车

河南郑州21世纪社区是郑州最大的居民小区之一,社区居民达数万人。

2008年7月12日凌晨,一场暴雨过后,小区居民起床后惊讶地发现,社区里已成了一片汪洋,新楼中楼一号、二号、三号地下停车场被水淹,其中一号停车场100余辆轿车被淹,其中包括奥迪A8等高级轿车。

据社区业主刘先生讲:“车被淹后,4S店来人看后表示,这辆价值160万元的奥迪A8轿车,要花45万至50万元修理费。同时,车厢内还放有价值数万元的名贵物品以及9条中华烟、6部诺基亚N95手机……”

业主栗魁的轿车和刘先生一样。当天下午5时多,水位略有下降,他的车才被拖走维修,车内的一台手提电脑报废。

事后,虽有保险公司赔付,但由于一些损失不符合赔付条件,多数业主依然遭受不同的财产损失。

业主们认为,水淹车库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设计的车库不合理、物业没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

为此,业主们多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但对方称,社区积水及停车场灌水是因为社区地势低,遇暴雨后雨水从高处和下水道里倒灌,物业不存在过错。

2008年12月,栗魁和其他6名业主,将开发商河南21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和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庭审激辩该谁担责

2009年6月10,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四个争议焦点展开举证。

焦点一:车辆被淹是否因不可抗力所致?

开发商代理人称:2008年7月12日~13日的强降水是一起自然灾害,其重现期超过30年,超过社区施工设计要求,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按照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解决有关损失,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也强调这是一起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当天天气预报的不准确,使物业公司无法从经验上判断到危险的来临。物业公司只是物业服务机构,“抢险”在公司服务中只是局部附属能力,其不具备专业抢险素质和设施。

原告栗魁等人认为,小区车库之前已被淹过数次,并没有引起物业公司的足够重视。2008年7月12日,在郑州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仍没有任何的事前保障措施与预案,比如检查防水系统是否正常、启动车主应急联系通讯、事先将车库入口用沙袋进行拦截等相应措施,而任凭事态的随意发展,这起事件是人为原因大过天灾因素。

焦点二: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称,作为一家民营物业服务公司,在这次灾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抢险、补救措施已经完善,已尽最大可能减少了社区业主的损失。

雨季来临前,物业已经进行管道疏通,并且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这些工作在物业的检修计划、会议纪要、雨季告示、工作日志等环节均予以充分体现。事发当日,公司值班的人员在岗,及时发现了险情,快速组织人员抢险,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相关值班人员通过呼喊、敲门、打电话等一切可用的方式告知业主紧急避险,甚至购买水泵进行抽水,最后终因力量不足、雨水来势太猛而未达到理想效果。

原告栗魁等表示,物业公司是疏于监控,没能及时发现险情。

物业公司应24小时监控,且地下停车场也设有专门的摄像头,当夜3时,当车库积水齐腰深时,物业公司在业主提醒下才发现车库被淹,此时多辆轿车已被泡在水中。“当天晚上,我一直在家,电话没响过,我留在物业公司的手机号也没人拨打。”栗魁说,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物业费,办理车卡等相关手续时都留有业主的联系方式,出事时又推诿说没有业主的联系方式。

焦点三:开发商设计是否有缺陷?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认为,争议中的21世纪社区新楼中楼1~4号楼及其地下车库的建设是经规定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的,竣工后有关部门也给予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了准许使用文件,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并给各位业主办理了产权证,充分说明开发商无论在设计、施工还是质量安全上都没有任何缺陷或隐患,不存在设计缺陷和瑕疵。

栗魁等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地下车库应设置集水坑和排水泵,而开发商在设计排水系统时存在严重问题,致使排水系统运作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出,本应设计的集水坑和排水泵也没有。同时,开发商所建造的车库并没有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致使车库内的积水无法向外排出,加上设计建造的不合理,导致路面积水倒灌进车库。

焦点四:市政是否有过错?

被告开发商认为,造成目前严重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市政公用部门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启用提灌站强制排水导致积水倒灌社区。

开发商在建房时缴纳的税费几亿元、市政配套费数千万元,作为政府应该切实履行市政配套义务,保证提灌站正常启用。

开发商代理人说:“我希望合议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有关市政部门切实履行责任,开启提灌站,以避免灾害的再次发生。”

原告栗魁等人表示,原告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直接打交道的人就是开发商。至于市政有没有过错,与业主没有关系,那是房屋开发商负责与市政协调的关系,承担我们的责任主体就是开发商。

一审判决业主胜诉

2009年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车主们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我国民法认定不可抗力应当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即以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

当天降雨量之大可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是否不能克服,或者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需要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开发商举证称排水设计规范最多3年一遇,而事发当天是30年一遇的强降雨,超出了设计规范要求,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国家标准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虽称本次降雨为30年一遇,或者超过30年一遇,但均没有证据足以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技术经济条件,以设计重现期作为重要参数的室外雨水管渠设计应当能够避免一定强度降雨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车主系有偿使用,故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保障原告停放在地下车位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安全的义务。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原告受到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开发商应当对小区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对业主负责,而且小区公共排水系统未并入市政管网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这点物业公司举证称排水设施不达标、未并入市政管网,开发商对此也并无异议,应当与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请求两名被告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并申请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车辆已经维修,维修可以达到恢复原状的结果,通过赔偿维修费用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对贬值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除一业主没有拿出所受损失的证据,驳回起诉外,判决被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栗魁等6名车主维修费共计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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