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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8日 星期一

三门峡市的一位环卫职工干了41年“临时工”,62岁被单位口头辞退,没有退休金和社会保障,为争取退休权他打了6年官司,经历六次判决和裁定……

老刘安度晚年为何如此之难

陈建勋 文/图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8日 005版)

手持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的刘正江老人。

一位老人,毕其一生,默默地为社会做着他分内的工作。

一日,当他进入暮年,一句你别干了的话让他失去了一切,没有收入、没有补偿、没有社会保障……

为此,他又打了6年官司,经历了6次判决和裁定,官司打到了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判了,确认老刘着实受了委屈,可他所在的单位也许会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老刘咋了,他只想着安度晚年,为何如此之难!

——编辑手记


今年68岁的环卫工刘正江干了41年的临时工,此后为争得退休权打了6年官司最终胜诉。

日前,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再审民事判决:确认刘正江与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刘正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1963年,21岁的刘正江自河南陕县农村来到三门峡市做环卫工人,专职负责公共厕所的打扫清理。

2003年底,他已连续在工作岗位上干了41年。

41年来,他一直是临时工的身份,62岁时被单位口头辞退,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不予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我老老实实地干了一辈子,老了无依无靠,俺就是想不通这个理儿!”老刘说。

为此,他走上了6年的维权之路。

41年前来到城市

1963年初,在家务农的老刘被上级安排到三门峡市区搞城市清洁工作。那年的3月,他来到三门峡市防疫站报到(那时尚没有环卫处),加入了城市环卫队伍。他的具体工作是:每天凌晨3时起床,提着马灯从家里步行7公里到市区扫厕所、淘大粪,报酬是每天记10个工分,年底凭工分到当时的生产队领取相应的口粮。

1978年,国家进行农村体制改革,村里的农田都包产到户,老刘不再记工分了,也不能到生产队领取粮食吃了。那时,市防疫站每月给他发20元的工资作为生活费。

1980年,老刘他们这些环卫工人被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环卫处)接管(1995年环卫处由三门峡市建委移交湖滨区),但工作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为工作方便,老刘干脆来到城市住在了厕所旁的简易房里,随后老伴也从老家来到城市和他一起生活。再后来,老刘的工资从20元逐步提高到45元、60元、90元、120元、160元、180元,到2003年底被辞退时工资是230元。

数年来老刘工作踏实,1992年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此还和当年的市委书记一起吃过饭。

老刘自参加工作那天起就知道自己是个临时工,不是公家的人。但多年来,环卫处人员不断扩编,他也目睹一批批比他晚来的临时工“转正”。老刘人老实,只顾每天低头拉大粪,不会抬头看形势,自然“转正”的好事儿也不会落在他的头上。

每月230元工资,有时捡点儿破烂,加上农村的孩子们不时送些粮食来,老刘夫妇两人的生活也可勉强维持。然而2003年的一天,老刘连这样简单的生活也无法再维持下去了。

单位口头将其辞退

2003年11月,环卫处将老刘负责的厕所进行拍卖,同时老刘被环卫处有关领导告知已将他辞退,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这一年老刘62岁,回乡已干不动农活,他找到环卫处领导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遭到拒绝。

他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对方告诉他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被辞退的当月,老刘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要求依法确定老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2003年12月5日,劳动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一、老刘申诉期限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该类用人单位不存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

无奈,老刘不得不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五次判决裁定

2004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按照当地1991年的文件精神,被告单位在1993年已将原告刘正江在内的临时人员予以辞退,并将部分临时人员转正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至此,原、被告双方劳动争议已实际发生。然而,时至2003年12月原告刘正江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六十日申诉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老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刘认为,1993年他被辞退的事儿自己根本不知情,没有书面通知也无口头告知,一审法院认定他于1993年被环卫处辞退无事实根据。他2003年11月被辞退之前一直在环卫处工作,按月领工资,已与环卫处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04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环卫处已于1993年将老刘辞退。之后,老刘愿意继续留在环卫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原审驳回刘正江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刘正江仍然不服,提出申诉。

2005年12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6年6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维持前述一、二审判决。

老刘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8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下达受理案件通知:“决定立案审查”。

2009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9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查明,1963年刘正江到环卫处工作。1993年环卫处辞退临时工的名单中没有刘正江的名字,环卫处也没有下发辞退刘正江的通知或者决定等文件,直至2003年12月刘正江仍在环卫处上班,并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再字第10号、(2004)三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3)湖民一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正江与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门峡市湖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刘正江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茅津路公共厕所门口,68岁的刘正江老人在他的露天“办公桌”前,向笔者出示了他近日刚接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高兴地说:“我赢了,打了6年的官司啊,我终于可以退休了!”

同一天,环卫处法律顾问告诉笔者,目前环卫处尚未决定是否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期限为两年,但在此期间并不影响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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