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犯罪照样被判刑
河南西峡法院日前一起判决引人关注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1日 006版)

法明 插图
本报讯 (通讯员任红旗)日前,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在判决一起盗窃、抢劫案件时,没有因为被告人没有名字而不作出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西峡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嫌盗窃、抢劫案件时,被告人始终不自报姓名,且无户籍资料可查,其同案犯也不清楚其姓名和个人的情况。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无名氏今年23岁,祖籍湖北,无业,文盲,2009年1月4日夜晚,被告人无名氏与吴某(已判刑)预谋后,爬上陕西到西峡的一列货物列车,盗走价值3652余元的14块重289克的铝锭销售后分赃;同年5月4日深夜,被告人无名氏与相识的王某(已判刑)合谋抢劫,在乘坐一辆出租车时,被告人无名氏持刀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导致出租车司机因惧怕加速行车而造成车翻事故,王某和出租车司机均受伤,无名氏和王某同时被抓获归案。
西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无名氏虽然没有姓名,但不影响其所犯罪行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法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