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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1日 星期一

做了15年乡邮政员,一夜之间失去了劳动关系;两年前作出生效仲裁,至今没能执行到位

略阳县乡邮员赢了仲裁没赢来执行

本报记者 田杰
《工人日报》(2010年01月11日 006版)

唐晓留在陕西省略阳县邮政局做投递员,至今已15个年头。日前,他向本报反映自己的遭遇,“希望单位尽快落实已经生效了两年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内容,好让我更踏踏实实地工作。”

事件

唐晓留从1994年10月开始应聘在陕西省略阳县邮政局任邮政投递员,后被分配到硖口驿邮政所工作。“我们这里是山区,说是在陕西,实际与甘肃东南部接壤,工作条件非常辛苦。2007年底,《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实施,县邮政局决定让我们这几个多年在硖口驿邮政所工作的老职工回家,以实现减员增效。2008年初,还向社会招聘了三名投递员取代我们的工作。但时间不长,新招的投递员工作不足两个月就先后不辞而别,造成报刊积压5000余份,信件积压700多封。这起事件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局里不得不做出决定,让我们这些老职工回去继续工作。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里,我于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还连续三年被县邮政局评为了局先进工作者。”

唐晓留的遭遇得从2007年说起。那年,略阳县邮政局决定清退这些在局里一线工作了十几年的老投递员,理由就是“年龄偏大”,不适宜在投递岗位继续工作。唐晓留说,那时他才43岁。

邮政局的要求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理所当然地被唐晓留拒绝了。也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县邮政局转而要求唐晓留与邮政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唐晓留仍然予以拒绝。他认为,用工单位应该依据《劳动法》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况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年6月作出的2007年第9号裁决书上,也是这样裁定的。

仲裁

2007年5月,因邮政局欲解除与唐晓留的劳动关系,唐晓留一纸诉状将县邮政局诉上了略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用工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二条、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申诉人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唐晓留的诉求均得到仲裁委的认可。仲裁委认为:申诉人自1994年10月开始在被诉人单位从事报刊投递工作,双方从此时起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在工作期间承担了邮政投递业务量,工作时间上也履行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仲裁委认为,唐晓留与县邮政局在长达1 3年的从属性劳动过程中,虽然没有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然而在工作内容上与邮政局职工一样。从用工单位出示的《县邮政企业邮政委托代理协议书》内容上看,虽然唐晓留与邮政局订立的名为“代办”的协议,实际内容还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邮政局因此辩称与唐晓留是“委托”关系,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申诉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规定,故县邮政局应与申诉人唐晓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同时认为,唐晓留申诉中提出的社会保险等问题,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陕西省实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均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除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外,一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略阳县邮政局应该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支持唐晓留全部申诉请求裁决后,略阳县邮政局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如期发生法律效力。但唐晓留几次找单位落实仲裁内容,也没有得到单位的满意答复。

唐晓留说:“我是邮政局的老职工了,仲裁胜诉后,只想息事宁人,待单位落实仲裁书内容,继续干好我的工作。”2007年12月15日,邮政领导把他叫到办公室,说全局百多号人都和局里签了劳务派遣合同,让他也签了,说这个合同只是个形式,换汤不换药,他们今后还是归邮政局管理,工作还是投递员,并说:“要不局里给你写下个《承诺书》,以后还要共事,就算你对我工作的支持好吧?”唐晓留拉不下这个脸,不情愿地与用工单位签下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同时收到了邮政局的一份《承诺书》:“我局承诺在2008年初继续留用你为我局劳务工(乡邮投递员)各种待遇与同类人员同工同酬……”署名是“略阳县邮政局及印章”。

2008年初,县邮政局新招了三名投递员到硖口驿邮政所工作,唐晓留因为邮政局仍不肯兑现仲裁裁决书内容,不得不奔波在“执行”过程上。新招的三名投递员因嫌投递员待遇低,工作太过辛苦,先后不辞而别,一时造成邮政所报刊信件大量积压。在这种情况下,县邮政局领导再次找唐晓留,要其前往硖口驿邮政所处理积压报刊信件,但对其提出落实仲裁一事,仍避而不谈。

唐晓留说,到今天,两年过去了,略阳法院的法官也几次努力,但执行的事,仍无结果。邮政局只答应补缴其十五年的养老保险,拒绝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且拒绝与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唐晓留问:“我的生效裁决何时才能得到执行?难道邮政局因为是国企,就真能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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