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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关注立法】委员建议增强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8日 007版)

“这部法律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法属于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现在规定了一些制度性的内容,而一些具体内容都没有在法律中规定,实际上有些内容是可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下一步修改在这方面再下一些工夫。”12月23日,陈斯喜委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在社会保险法制定过程中,如何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一直是常委会委员关心的问题。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时,赵可铭、龚学平、黄燕明等委员就提出,草案中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尽量减少授权性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认为,社会保险法关系民生,范围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他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当中的法定责任。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虽然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当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保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险事业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养老金的收入出现支付不足的可以补助等等,但我觉得这些提法都是比较软的,这里面与法定职责、法定的责任是不完全相符的,因此建议,一定要进一步明确、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法当中的法定责任。”

在此次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也是委员们关心的一项内容。

吕薇委员表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应强调外部监督,还应捋顺几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关系。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有多条内容规定了社保基金的监督问题。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

对此,吕薇表示,监督的原则应该是公开、透明以及保持它的安全性,关键是怎样加强外部的监督。草案里设计了人大的监督,也讲到了社保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等的监督。她认为,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内部监督,因为经办机构大部分都是其下属机构。草案设计了监督委员会,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要真正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作明确的规定。而人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的监督?谁是日常的监督?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


延伸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多方位”关注民生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与前两次的草案相比,三审稿在诸多内容上有了改进和完善。其中,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门槛、明确医保的先行支付义务、定期告知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情况等内容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降低门槛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了规定。

草案二审稿原来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缴费情况要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比较多,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权利的内容比较少,社会保险法应当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等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强化监督社保基金定期公布收支

社保基金的监管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的属性,应当在《社会保险法》中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有的委员还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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