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7日 星期一

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获通过

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侵权责任、医疗器械侵权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7日 004版)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支架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该法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有诸多内容弥补了现有法律的空白。

《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多争论,该法的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包含财产权。

对于当前引人关注的网络侵权问题,该法也进行了规定。“很难说‘人肉搜索好还是不好’,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权利人就可以运用侵权责任法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王胜明介绍说,为规范网络行为,制止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回应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的医患纠纷,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

王胜明说:“在我们的法律当中,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写这一章的时候,总的指导思想有三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一章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针对有的患者受到医疗器械伤害找医院时,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的情况,王胜明说:“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所以在这一章中明确规定因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最近一次的修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如果赔偿后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这个规定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而且这个规定也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还对“豆腐渣”工程的侵权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介绍,除了《侵权责任法》外,今天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32部。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