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注销难免责
宁波一矽肺病患者向股东索赔获法院支持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6日 001版)
据新华社宁波12月25日电(记者方益波)因长期从事对人体有害的工作而身患重症,急需得到赔偿而又得知原公司注销了,在宁波打工多年的王先生无奈将原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2日依法宣判原公司股东应当支付劳动者25.7万元经济赔偿金。
2000年3月,王先生开始在宁波的一家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迁,王先生离开了公司。2008年3月,王先生在找工作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怀疑是尘肺职业病。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但在王先生向原公司提出请求时,该公司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近8年的工作时间。与此同时,该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于同年3月1日起进行清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判决二被告支付25.7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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