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约在1亿左右,女性在90%以上,绝大多数是到异地工作,解决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全球性难题
【特别关注】“家政服务大军” 权益保障堪忧

李法明 画
“我国有近2000万家政工,这个巨大的就业群体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如北京和成都,60%以上的家政工未参加任何种类的保险;北京和广州,35%的家政工每天工作约10个小时……”日前,在京召开的“家政工体面劳动与促进就业国际研讨会”公布的这组数据,使家政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据了解,目前家政工的劳动权益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率低,工作时间长,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工资收入较低,职业培训不规范,无法进入社会保险,缺乏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
“家政服务尚处于‘法律真空’,要实现家政工的体面劳动,完善相关法律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问题。”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谢丽华认为,实现家政工体面劳动的基础是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然而,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家政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使之适应现有法律制度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现状:零合同零保险超时工作
从事家政服务18年的小萍,经家政公司介绍,到韩姓雇主家服务,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工作时间为一个月。合同期满时,小萍没有与雇主续约,又继续工作24天。春节临近,小萍提出回家探望女儿,雇主同意她离开,但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春节后,小萍多次向雇主索要工钱无果,于是,在北京打工妹之家维权小组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雇主对小萍合同期满后24天的工作予以否认,而小萍除了日记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小萍的诉讼请求。小萍不服提出上诉,得到的依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家政工作的隐蔽性,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在发生权益纠纷时,大多数家政工都因无法证明雇佣关系而败诉。”北京打工妹之家维权律师范晓红一再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保障家政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我国数千万家政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如何?据上海浦东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的一项调研显示,回收的355份家政从业人员调研样本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零”。
这一状况并非个案。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撰写的《关于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家政工的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如广州和成都,50%的家政工没有与家政服务机构或用人家庭签订合同;在北京,这个比率是27%。
超时工作、没有加班报酬等现象在家政工中十分突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中国项目经理朱丽表示,多数家政工要超时工作,且没有节假日。例如,在成都和广州,有28%的家政工不能享受周末。一般情况下,雇主不会支付加班报酬。
同时,家政工的社会保障状况也不容乐观。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我国家政工特别是农民工较少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是家政工没有被纳入正规就业范围,因而无法参加相应的失业、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各地社会保险政策不同,有些社会保险不对非本地居民开放;有些则要求连续缴费15年,这与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相悖,对其参加社保构成障碍。
困境:如何确立家政工“主体地位”
据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及蒙古局首席技术顾问史开灵介绍,全世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约在1亿左右,且以女性居多,保守估计在90%以上,此外,绝大多数家政服务人员是背井离乡到异地工作的“移民”,“如何解决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球难题”。
针对一系列权益保障难题,参加研讨会的家政工呼吁,尽快确立他们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即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构成才能称为“劳动关系”;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只属于“民事关系”,且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作用十分有限,仅有的几部地方专门法规也未对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进行全面具体规定。
“推进社会立法,尽快把家政工纳入劳动保障法律保护体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认为,劳动保障法律所维护的是劳动者最基础的权利,家政工只有实现了这样的基础保障,才能够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大武主张:“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设定家政工的特殊劳动标准。”他认为,将家政工人完全纳入《劳动法》中,会因为其特殊性导致适用上的困难,专门法可以更加具体地保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容易设计雇主与家政工之间利益平衡的促进机制。
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立法或修改法律都将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目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如何在较短时期内实现家政工的合法权益?
途径:推广员工制,签订合同规范用工
“不需要重新立法,只要把雇主、家政工、家政公司的法律关系理清,推广规范的员工制管理模式,这是最快捷的途径。”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周威律师说。
据了解,我国家政服务有两种模式——中介制和员工制。中介制,家政公司作为“中间人”只起到媒介作用,这意味着家政公司将家政工介绍给雇主,收取雇主中的介费后,其职责就完成了;员工制,即家政公司与家政工签订劳动合同,家政工为家政公司员工,由家政公司进行培训后派遣到雇主家。
“在员工制中,家政公司与家政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范畴,有法可依,所以应该提倡。”据周威介绍,有调查显示,通过正规招聘机构就业的家政工比通过非正规渠道就业的家政工签约率要高,社会保障情况也相应较好。
周威在处理家政劳动纠纷案件时发现,目前,家政工、雇主、家政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概念不清楚。“在法律实践中,合同的形式乱七八糟,他们不知道构建怎样的劳动关系,更不知道怎么构建。”
“规范家政市场刻不容缓。”谢丽华指出,我国目前有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这个庞大的服务行业正处于比较混乱的局面,如用工不规范,员工制与中介制区分不明,派遣用工与介绍用工操作混淆,多数家政工没有正式用工合同,单位肆意要求员工缴纳入职押金,员工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延迟发放工资或不给全额工资等等。
专家们表示,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比如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有关部门的社会救助、法律援助体系,为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政府应承担起责任,设立一定的家政公司准入门槛,制定完善的监督制度,为家政工提供就业培训。更重要的是,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有所行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8个部门已共同建立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致力于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指导意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
谢丽华心中有个理想:当家政工拿着盖上红章的合同书说自己有了正式职业时,那样子一定是体面的。
【链接】
各国家政工权益保护法律
劳动法模式。比利时和中国香港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范畴,法国、荷兰、美国和加拿大对劳动法律适用家政工人增加限制性条件,南非在劳动法律中制定有关家政工的专章。
专门法模式。爱尔兰制定《在他人家中工作者保护实施法》,日本颁布了《关于改善看护劳动者雇佣管理法》,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颁布了《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法》。
民事法律模式。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于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国际及地区均承认以获取签证为目的的家政工作,但家政工作被明确排除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美国马里兰州的蒙哥马利县在消费者保护法下制定了《家政工人书面合同》,将家政工人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律加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