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含义
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党政干部多、企业家多,真正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少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京召开,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二审。在草案一审稿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的规定很好,但不够明确具体,“适当数量”的表述弹性太大,选举中难以把握。
对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社会各界一直比较关注,但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党政干部多、企业家多,真正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少,不利于加强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联系,也不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由于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界别不清,选举中有个别名额占用其他界别代表名额的情况。针对上述现象,刘振伟、胡振鹏等委员建议,应明确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对代表界别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哪些人是基层代表。
为了更加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吸收此建议,草案二审稿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进行查处的规定。草案第一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对代表辞职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草案增加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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