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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一

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

养老保险缴费门槛有望降低

本报记者 张伟杰 杨连元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23日 001版)

“15年门槛”有望降低

今年50多岁的老徐几年前从安徽农村老家来北京打工。眼见自己一天天变老,老徐开始为自己的养老发愁。老徐本来缴过养老保险,但因为工作地点的转换而中断了。目前,老徐的养老保险才缴了10年,但因为身体原因,他已经有了退休的打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这意味着,老徐如果现在退休,他将不能享受养老待遇。为此,老徐很担心。

今天上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传递出来的信息,或许能够解除老徐的忧虑。

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降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门槛,有望终结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草案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会保险法草案三审稿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明确。草案增加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草案三审稿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实践经验,还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医保先行支付情形首次明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

吸收上述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养命钱将纳入人大监督

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到11月底,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3616亿元,同比增长14.8%。

如此庞大的一笔资金,其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引人瞩目。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与此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吸收此意见,草案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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