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
一开发商贬损竞争对手被判赔8万元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14日 007版)
据新华社电 两家开发商在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一家因在其广告刊物上发布了损害对方声誉的言论而被判赔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对这起商业诋毁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承担调查费用等7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告公司人员发现被告楼盘销售中心制作的商业广告刊物上,有“某某(指原告开发的楼盘)的冰点与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的沸点”,以及“某某纯独立别墅社区(指原告开发的楼盘)最终由于品质较平庸,成交惨淡”等内容的表述,认为其涉嫌诋毁,于是诉诸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以双方企业性质、开发地段及商品类型等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刊物中,针对相邻的同行业竞争者,采用主观判断较明显的贬义文字直接贬低原告的别墅产品,并在售楼现场直接发放,使潜在的别墅购买客户对原告别墅产品的品质、声誉产生怀疑和动摇,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属对原告商品声誉的贬损,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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