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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7日 星期一

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程序 法院判决公司决定无效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7日 006版)

职工因病经多次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在未对其培训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公司没有对职工进行培训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原告李某原在洛阳某公司工作,2007年9月从该公司涂装车间调到装配车间工作。到装配车间以后,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装配车间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单位遂于2008年5月30日向李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6月1日作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告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申诉请求后,诉之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6月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在5月30日作出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通知,从时间上看,被告作出相关手续在前,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应属不当。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没有对其进行培训,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当。法院遂依法判决恢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3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某自愿放弃继续诉讼和一审要求的劳动赔偿金及争议期间的工资,被告愿意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劳动争议期间的各项保险费用。

(于风卫 苏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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