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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一起劳务纠纷案让首钢工人明白如何维权

《工人日报》(2009年12月05日 001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记者公磊 李京华)12月3日上午9时左右,60名北京首钢集团的普通工人作为特邀嘉宾准时进入北京市第一中院的法庭。他们来旁听的是一起员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年假补偿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之后,又通过听取以“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实实在在地了解到了劳动者维权的有效途径。

法庭审理的案件是:当事人王先生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工资数额和加班工资基数,合同终止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王先生仍在岗工作。2008年10月20日,公司向王先生送达书面通知,通知其下岗并交接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王先生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0日解除。物业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共计1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在3日进行的二审庭审中,王先生和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就各自主张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加班时间和年休假的认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经过一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官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工人师傅立刻讨论起来,发表自己的看法。

首钢工人郭秀荣说:“案件当事人遇到的情况,自己和同事在工作中也都遇到过。单位让加班,自己就加了,也没有留意向单位索取书面证明,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后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较真一些,这样实际上对单位和员工都有好处。”

郭师傅的看法引起身边许多工友的共鸣。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和一些新特点,黄彩相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又为这些工人师傅举办了一场以“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为主题的法制讲座。

讲座中,黄法官结合具体案例,着重从防范劳动争议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出现的疏漏等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

例如,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均已明确,且用人单位签章后再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并持有其中的文本,避免陷入“空白合同”或“无合同文本”陷阱;在取得劳动报酬时,应当及时核算用人单位是否已足额给付,领取相关款项签字前应看清款项的具体性质,注意防止出现“事后添加”的漏洞;在特殊时期,如工伤医疗期、病假等,要享受相关待遇时,应及时按规定或约定向用人单位告知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提高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

讲座结束后,黄彩相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和社会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健全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途径。

同时,黄法官也提醒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应当“走对路”,要注意到“提起仲裁、进入诉讼”并非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途径;防止因小失大,不能因追求不正当利益或存有“斗气”心理而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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