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的“胜诉”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麻雀都曾被视做“害鸟”,而遭过灭顶之灾。不过,这小不点儿最终赢得了应有的生存权利。
日前,《新华日报》刊文“无锡首例刑事环保案落槌”,称“5人捕麻雀,各罚2000元”。文章说,2008年9月22日,为满足口腹之欲,陈某等5名被告人专程从上海驾车至锡山区某镇的香樟树林捕捉麻雀。采取竹竿架网捕鸟等专业捕捉方法,陈某等人捕获麻雀多达978只。锡山区法院认为,麻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陈某等5被告人仅为一尝时鲜即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麻雀978只,其行为已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构成非法狩猎罪。
锡山区法院对这起非法捕捉麻雀案件的审理,让我想起许多关于麻雀的是非曲直。
1955年,有农民向毛泽东主席反映麻雀祸害庄稼,毛泽东就此事向有关方面询问,麻雀是害鸟,能不能消灭它们?时任农业部副部长的刘瑞龙找中科院前任动物所副所长钱燕文征询意见。钱说,我们对麻雀的食性还没有系统研究过,不敢肯定是否应当消灭麻雀。
几天后出台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其中第27条规定:“除四害。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5年、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蚊子。”
1957年,有关方面提出一个目标:“中国要变成四无国:一无老鼠,二无麻雀,三无苍蝇,四无蚊子。”从此,麻雀成了被捕杀的对象,各地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捕雀运动。千千万万乃至不可计数的麻雀连续被消灭。仅上海市两次灭雀大战,就消灭麻雀686172只,搜获雀卵265968只。
消灭麻雀在全社会引起了不小反响。1956年10月,实验生物家朱洗首先讲了一个影响不小的故事:“1774年,普鲁士国王下令消灭麻雀,并宣布杀死麻雀有奖赏。百姓争相捕雀。不久,麻雀被捉光了,各地果园却布满了害虫,连树叶子也没有了。国王不得不急忙收回成命,并去外地运来雀种,加以繁殖保护。”
朱洗说:“除了在某些季节麻雀是有害的,其他季节是有益的。”而大多数科学家亦建议不要轰轰烈烈地搞捕雀运动。
1957年10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27条“除四害”内容被改为:“从1956年起,在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和蚊子。打麻雀是为了保护庄稼,在城市里和林区的麻雀,可以不消灭。”
尽管如此,各地围歼麻雀的运动仍没有停息。
为了辩证地看待麻雀,鸟类学家郑作新和他的同事在北京近郊农村和河北昌黎果产区采集了848个麻雀标本,对麻雀的嗉囊和胃一一解剖,以求其食物品种和食量。结果得出结论:“冬天,麻雀以草籽为食;春天养育幼雀期间,大量捕食虫子和虫卵;七八月间,幼雀长成,啄食庄稼;秋收以后主要吃农田剩谷和草籽。总之对麻雀的益害问题要辩证地看待,要因季节、环境区别对待。”郑作新并在《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发表了他的这一考察成果。
但是,科学家们对麻雀的看法及考察情况并没有及时传到有关领导人那儿。1959年,广大农村开始出现严重的虫情。更多的科学家都为此担忧,有位科学家且斗胆提出:“替麻雀翻案,比替曹操翻案的意义大。”
同年11月27日,中国科学院党组书记张劲夫写出“关于麻雀问题向主席的报告”。报告中反映了麻雀的益害情况及科学家的相关意见。
毛泽东看了张劲夫的报告,即于1959年11月29日批示,将张劲夫的报告作为杭州会议的文件,印发给与会者。1960年3月即指示:“麻雀不要打了,代之以臭虫,口号是‘除掉老鼠、臭虫、苍蝇、蚊子’。”至此,被捕了几年的麻雀,终于被平反释放。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名列其中。从此,麻雀真正成为我国法律保护的鸟类。
(季雨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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