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表现好有望获“轻判”
郑州检方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
在押人员如果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就有可能获得 “轻判”的机会。2009年1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公、检、法3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并在该省范围内率先推出。
据了解,为了遏制牢头狱霸,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在押人员积极性,2009年7月底,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押人员如果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就有可能获得 “轻判”。
《办法》实施以来,已对10名表现好的在押人员给予酌定从轻处罚的建议被法院采纳,对1名表现不好的在押人员提出了酌定从重处罚的建议。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捍卫介绍说:“遏制牢头狱霸,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在押人员积极性是制定《办法》的初衷。”张捍卫说,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对于违反监规、监纪的在押人员,看守所依法能给予的最严厉处罚措施是关短期禁闭。而对于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除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一般只限于予以表扬和鼓励。这些奖惩措施,并不会与在押人员的判决挂钩,对其切身利益并无实质性影响,无法调动在押人员模范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也无法平衡在押人员挑战监管规定的抗拒心态。
“若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与判决结果(裁定结果)联系起来,必将影响在押人员羁押期限长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将有利于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从根本上缓解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监管秩序。”郑州市检察院监所处处长靳耀东说。
据介绍,《办法》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分为好、一般、不好三个等次。“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等6种情形被视为表现好,“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等12种情形被视为表现不好,这些“好”或者“不好”的情形,将作为量刑时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表现与判决结果(裁定结果)联系起来,不仅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反而赋予了在押人员自觉遵守监管规定的动力与盼头,真正地将执行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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