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开胸验肺”与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
据中工网报道,四川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工人王成章患上职业病,在威远县疾控中心做体检被诊断为“健康”,到四川省疾控中心又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当地卫生局、安监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如何处理问题都没有一个具体方法。王成章称要采取“开胸验肺”的方式将维权之路走下去。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四川省总工会及时介入调查,内江、眉山两地工会立即行动起来。11月17日,威远县劳动局为王成章作了工伤认定,待工伤等级鉴定后,威远县金鑫能源有限公司同意一分不少地进行工伤赔偿。
用“开胸验肺”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种极端的维权方式未必可取,但王成章患职业病后的维权遭遇却让人深思。他曾先后找过市、县、镇三级相关政府部门,然而,他遇到的却是市推县、县推镇这样一级推一级的敷衍和塞责。对一名身处困境的职业病患者,有关部门态度之冷漠让人心寒。在笔者看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机制建设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我国的职业病危害不容乐观。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高达1万例左右。特别是大多数农民工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工作,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恶劣,他们正成为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然而,面对职业病多发的现实,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在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上,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办法,这导致职业病患者的维权陷入困境,“开胸验肺”的悲剧由此产生。
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然而,一方面是这部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法律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正视该法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些“先天的不足”。
比如,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但事实上,让要为劳动者职业病承担相应责任的用人单位主动报告,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在媒体讨论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时,就有人提出现行法律存有漏洞:一是看职业病为何必须由工作单位提供资料不可?哪个单位愿意自证有罪呢?二是看职业病为何必须到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诊疗机构?三是为何职业病诊疗机构的错误结论,惟有通过鉴定的方式才能推翻,而鉴定机构又偏偏和诊疗机构“难分彼此”。
开胸验肺的事情不该一再发生,而要从源头上杜绝,适时修法是一个必要的选择。同时,如果能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或许将有力地提高此类法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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