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安全协议书折射责任缺失
近日,辽宁省公主岭市岭西小学的全体家长接到了一份来自学校的协议书,要求在上面签字,其中内容很多都是在校期间,出现意外由学生本人负责的条款——据11月15日《新文化报》报道,比如“在体育活动中要在老师指挥下做正当的活动,不得做过分的动作,否则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
上述之举并非首创,之前一些学校就有过类似的做法,只是涉及的范围没这么广而已。比如,有学校担心学生在春游时出事,便要求家长事先签责任状,承诺孩子一旦出事,全部责任自负。
尽管与岭西小学一样,这些学校都一再声明,签协议不是强迫性的,这么做主要是督促孩子注意安全别出事儿,并不是为了推卸责任。但在家长们看来,这其实就是学校的免责条款,甚至感觉像在签“生死状”。
所以,家长们是非常不愿意签这样的协议的,因为担心孩子在学校有什么事情,很可能学校就啥都不管了。可不签吧,又担心孩子在学校受歧视,最终在一种矛盾的心理下,只好“随大溜儿”地签了。
一些学校之所以总喜欢在体育课和春游上做文章,究其原由,主要是因为上体育课时,学生们难免会遇到磕碰、受伤的情况;外出春游时,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多多少少也存在。
但问题是,如果学校是真正地在为学生着想,真正地尽到了管理职责,并有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想来诸如干脆免去春游,改为让学生坐在操场上想像春游的感觉,或简化体育课,改为只保留稍息、立正、跑步走等基本内容的荒唐事,也就不会出现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承担监护义务。因而,即便家长签了字,学校的安全协议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说到底,学校这样做,并不是对学生安全负责,而还是在推卸自己的责任,折射出的是责任意识的缺失。这种明哲保身的教育思维有悖于传道、授业、解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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