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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垫资修路被村委会赖账

法院为好心人伸张正义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16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于风卫 李晓伟)好心垫资进行村内基础建设,但村委会有能力后却不还钱,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洛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修路、渠工程款409700元,为好心人伸张了正义。

原告王某系洛阳市某村村民,经济较为富裕,被告系该村村委会。为方便村民通行,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垫资硬化村中道路,村委会承诺待村里经济状况好转时偿还原告投资。1990年3月,原告先后出资344500元,将村中6段(四条)主要道路硬化,并修建防洪排水渠一条。工程结束之后,被告进行了验收,该路、渠产权归村集体所有。2006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发洛南新区,拆迁办对原告所修路、渠补偿款418890元全部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垫资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关于付款的特别约定属附时间条件的合同义务。合同成立后,原告出于关心支持村内基本建设,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所建工程完工后也由时任领导验收完毕,其产权已归该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共同使用。原被告成立合同时所约定的付款的时间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却未付。现被告对上述双方当时口头协议的内容、原告实际施工的项目、数量及原告所垫付工程款数额均没有异议,但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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