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括号拒赔保险 一本字典法官断案
——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10万元
时下,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大量格式合同,如购房合同、医疗合同、保险合同、储蓄合同……上述合同大多由开发商、医院、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主管行政部门单方制定,其中不乏设定对制定方有利的倾斜条款,人们统称为“霸王条款”。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认真审视合同内容是自我维权的途径之一,此乃其一。
其二,依法制定格式合同作为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欺诈、隐瞒之举规避法律责任。
——编辑手记
2009年11月2日,笔者电话联系本案当事人王丽得知,她的案子经过一年诉讼已经胜诉并拿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10万元。
一年前,河南省郑州市王丽通过“带单入司”方式成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带单入司”就是王丽要成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先要买一份该公司的保单。
上班不久,王丽检查发现患上系统性红斑狼疮。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她向公司索赔保险金10万元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后面附注的括号中,表明她的病不在理赔范围。
投保后患病
2008年1月的一天,在保险公司当保险推销员的张美,拿着一份保险公司的宣传单,向王丽推销保险,并告诉她如果购买了该公司保险,便能成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2008年2月1日,王丽首期年缴5640元保费,购买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一份。同时,她正式被吸收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之后,张美经王丽同意,“全权代理”为其办理了各种入保手续。
2008年2月13日,王丽收到了保险公司打印成册的保险合同文本,包括投保须知、客户基本信息、投保事项、告知事项、声明与授权。
2008年6月,王丽患感冒后,出现面部水肿性红斑、牙龈感染、手指刺痛、脱发等症状。
2008年7月15日,医生诊断王丽所患疾病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
2008年8月1日至26日,王丽住院治疗25天,花去各种费用4417.7元。由于医药费接济不上王丽出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9月4日,王丽认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所患疾病正好在所投重大疾病险种范围内。于是,她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10万元。
2008年11月3日,保险公司通知王丽:“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重大疾病一款附注的括号内容已经载明,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王丽所患红斑性狼疮不在承保范围。上述括号中限定的内容,已明确说明王丽所患的红斑狼疮不在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诉讼焦点
2008年12月11日,王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采用括号注释的形式说明其承保范围,是在玩文字游戏,误导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正文的约定理赔其10万元。
2009年5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主审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在被告的理赔范围?2.被告是否就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准确说明?
王丽认为:2008年2月1日,原、被告就保险合同达成合意,原告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当原告被确诊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时,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保险费。
原告所患疾病已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
被告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王丽所患疾病属于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多种免疫反应异常为特征的自身免疫疾病,可能累及到人体的各个器官。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书中,将该病作为其承保的一类重大疾病,却又通过括号释义的方式,将其承保范围缩小,大大免除了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显失公平。
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的格式合同将系统性红斑狼疮作为承保的重大疾病命名在先,又通过括号释义将狼疮性肾炎的其中三种类型列在其后作为免责条款,这种罗列方式明显给人造成混淆,让投保人认为其承保的范围就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主动应予以履行的义务,而不应被动等待投保人要求其解释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被告应在其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书中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清晰、完整地表述,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主动向原告进行解释,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
原告王丽认为,原告所患疾病已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被告所提供格式合同中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括号释义责任免除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单方界定。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举证责任。但是,至今原告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证据。因此,被告作出拒赔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本案是合同纠纷,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对原告所患疾病的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无权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出示的投保单中“声明”部分,足以证明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亲笔签名确认的事实应承担法律后果。原告关于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合同注释不规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第10版《新华字典》中“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对括号的用法说明是:“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部分。” 国家《标点符号用法》亦载明:“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
合议庭成员合议后认为:保险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加之“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有关条款载明: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不在保障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
原告经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符合“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约定。而括号中内容应属对前面正文的注释,但本合同括号中的释义实际上构成了对前面正文的限制,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不当注释。本合同的履行应以前面的正文含义为准,括号中的不当注释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王丽保险金10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怎样避免保险纠纷
出现保险纠纷无疑是让投保人不愿意面对的一件事。实际上,如果有正确的投保态度并且了解保险条款和维权途径,那么,保险纠纷或许就不会找上你。
保险不宜多。投保人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的是想通过保险进行理财……投保人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评估风险等因素,保险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参考作用。切记,买保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保险计划越适合你的情况越好。
了解保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投保人权益进行了保护,主要有犹豫期条款、合同无效条款等,投保人要充分利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很多时候,投保人经不起保险代理人的热情推销,头脑一热就签了保单,事后才发现并不适合自己。如果签订保单没有超过10天,投保人完全可以到保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倘若超过10天,退回来的保费可能连两三成也不到。
另外,以人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如终身寿险需要被保险人签字,否则合同无效,出险后得不到给付。需要提醒的是,因合同无效退保应该退还所缴保费而不是现金价值,后者通常要少于前者。
找准维权途径。投保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呢?一般说来,有这么几种办法可以维权:首先,在投保时客户除了要听取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外,关键是自己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要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如果仍不清楚,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电话咨询,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其次,投保人可以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
此外,投保者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在电话投诉时,要记下接听电话的客服人员的姓名或工号。一般说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而投保人要将对方的解答要点记下,有条件的也可在告知对方之后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即可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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