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新增六种洗钱罪行为
通过买卖彩票帮人转换犯罪所得属于洗钱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11日 001版)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向社会公布,并于11月11日正式实施。
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区广、作案手法复杂等特点,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法院出台该《解释》。
《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以下六种行为也属于洗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洗钱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2005年至2008年,被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2002年以来,公安部门破获100余起重大案件,打掉500余个地下钱庄窝点,涉案金额达2000余亿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