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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6日 星期一

财政部发文通知:

股权今后可用于公益性捐赠

须投资者审议决定,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6日 004版)

本报北京11月5日电(记者程莉莉)今后,股权将可用于公益性捐赠——财政部今天公布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称,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据悉,目前我国关于股权捐赠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而2003年5月1日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财政部解释这一变化产生的原因时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此举是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

据介绍,捐赠股权除了须通过投资者审议,还有若干条件需要满足,包括: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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