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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5日 星期一

秦皇岛:企业裁员要有工会把关

企业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5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王贵元 通讯员李永利)记者3日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总工会了解到,该市日前出台《关于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细则》,规定,企业裁减职工20人以上,企业工会必须按程序依法监督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细则》适用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同时要求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细则》规定,工会应监督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细则》还规定,企业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依法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好协议书,并监督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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