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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3日 星期一

【劳动话题】消除歧视,企盼同工同酬

□徐经胜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3日 007版)

媒体报道,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成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就应当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相关人士解释,届时,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执行。

在不少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有所谓的正式工、临时工之说,员工被分为三六九等:在编员工、合同制聘用员工、临时工等,这种带有歧视色彩的身份划分,不仅直接影响着一部分员工的工资福利,而且让他们感到了极大的不公。

按理说,干着同样的工作,付出了一样的辛劳,本应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拿到相同的工资;可事实上,这种要求并不高的希望却很难实现。

现实中,人们常常看到的是:在编员工享有最高的工资以及福利,合同制聘用员工次之,工资以及福利最低的就是临时工。而且,这些临时工们整日如履薄冰,在单位地位低下,经常遭人白眼,不仅晋级、升职与他们无缘,而且随时会被“炒鱿鱼”。

“同工不同酬”现象广为社会诟病。专家们指出,这种就业领域里的歧视目前普遍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就业歧视有很多种,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等,而最严重的就业歧视,以笔者之见,应该就是“同工不同酬”。

因为“同工不同酬”不仅是一种工资待遇歧视,还有工作岗位歧视、身份歧视等等。而且,这种歧视在相当一些单位已经约定俗成,成了惯例。因此,众多深受“同工不同酬”歧视的员工,早就盼望着能够实现“同工同酬”。现在,“同工同酬”将首次成为立法内容,虽然姗姗来迟,但毕竟让很多人看到了终结“同工不同酬”这种就业歧视的希望。

应该指出的是,一旦立法终结“同工不同酬”,劳动保障部门就应对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维护社会公平,保证法规的落实。否则,终结“同工不同酬”就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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