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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2日 星期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该草案应进一步修改

【关注立法】“损人不利己”者也应该赔偿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2日 007版)

在实际过程中,侵权人可能也没有获得利益,损人不利己。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就不赔偿了?

在家里雇了一个保姆,在菜市场与别人发生争吵、骑自行车撞人了,难道我也要替她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证券期货市场的案件频发,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除了监管不到位以外,很重要的是由于法律不健全造成的。

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权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



侵权责任法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该法作为我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权益息息相关。

此次草案在上两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在多方听取意见和讨论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有很大的改进。在积极评价两个报告的同时,不少委员和代表在分组审议该草案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损人利己”才赔不能很好地护被害人利益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这就是说,被侵权人的损失不好计算,就按照侵权人得到的利益计算赔偿。但在实际过程中,侵权人可能也没有获得利益,损人不利己。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就不赔偿了?”对此,陈昌智副委员长说,“我认为还是应该赔偿的。”

郑功成委员说,在现实中,有的是损人利己,有的则可能是损人不利己,对于损人不利己的,按照现在的规定是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显然并不妥当,“我认为损人利己者要担责,损人未利己者也应担责,即没有获得利益的侵权人也应该负责任。”

侯义斌委员也认为对损人不利己者也要追究责任。“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这样的规定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因为在实际中有许多情况是损人不利己,因此就难以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仅让雇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如今家里请保姆或者小时工的情况日渐增多,如果保姆或小时工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怎么办?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此规定,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太合理,有必要修改。

“在家里雇了一个保姆,在菜市场与别人发生争吵、骑自行车撞人了,难道我也要替她承担赔偿责任?”严以新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建议该内容规定得全面一点。

陈昌智副委员长也表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了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一规定值得推敲。”

陈昌智副委员长举例说,大家现在都请钟点工,钟点工到家里来劳动,要给报酬;如果钟点工损坏了雇主的财产,钟点工就要进行赔偿。钟点工打碎了东西,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害,钟点工不赔偿,反而由雇主来赔偿,这就说不通了。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将该条内容修改为“根据情况,或者由其中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仅有的三个农民工代表之一的朱雪琴也认为该条内容不尽合理。她说,由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说法不妥当。立法本意可能是认为提供劳务一方是弱势群体,一方面专业技能方面弱一点,另一方面经济赔偿能力也不足,如果是这种写法,会造成不合理的结论,因为有可能不是因为接受劳务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也得他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技能水平和法律意识。朱雪琴建议,应该考虑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分清责任,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应追究民事责任

任茂东委员认为有必要增加对证券期货市场侵权责任的规定。

据报道,截至今年9月,沪深两市的股票投资者开户已超过了1.5亿户,基金投资者超过1.8亿户,期货市场开户已超过了80多万户,商品期货交易占全世界的30%之多,仅仅次于美国。

任茂东委员说,资本市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市场的案件频发,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除了监管不到位以外,很重要的是由于法律不健全造成的。任茂东指出,现行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非法发补经费等违法行为没有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侧重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缺乏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国务院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仅仅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现状增加了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的司法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案件不受理,受理的仅是虚假的陈述,并且,受理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作为前置条件的。”任委员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增加对证券、期货侵权规定的内容,以有力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史美伦也建议在侵权责任草案中增加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一章。史美伦说,证券侵权行为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由受害者来证明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过错有比较大的难度。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担方面的特殊性也比较明显,所以,侵权责任法草案应专门对金融市场的侵权行为进行规范,有了民事责任,对投资者的保护就比较全面了。

吴晓灵委员同样建议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侵权责任单列一章。吴晓灵说,这部法律保护的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当中非常重要的是财产权,在证券期货市场当中获得财产收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非法发行、经营等行为只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追究民事责任。不管金融活动的哪一个环节上犯了错误,都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害的当事人财产受到了损失,广大证券期货的投资人受到了损失,根据行政法和刑事法都不能得到赔偿。所以,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对于公众在证券期货方面由侵权行为使财产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应该加一个专章,保证大家的正当交易不受侵犯。加上这一章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投资者会有更大的动力去监督证券市场。”

■应该对网络信息侵权单列一章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和二审稿相比,有四处明显变化:“明知”改为“知道”;“受害人”改为“被侵权人”;“有权发出要求”改为“有权通知”;新增“断开链接”措施。有学者认为,草案的这些变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对该规定表示了赞同。他说,网络侵权是一种特殊情形,证据很难认定,可以及时删除,它不同于报刊、杂志,这里进行规定,对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路甬祥副委员长则建议,应该对网络信息侵权单列一章规定。他说,网络信息侵权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的民事权益的损害不但影响到非物质权益,也影响到物质权益。如果这部分内容短缺,这个法律的时代性就会比较欠缺。

全国人大代表何帮喜也说,目前网络信息非常混乱,建议草案第36条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的问题,增加网络信息侵权责任方面的内容,比如可以增加以不正当手段或者以搜索引擎排名为序,发布虚假信息,屏蔽他人的信息等内容。



延伸阅读——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五大亮点引人关注

“一揽子赔偿”避免死亡赔偿差异

近年来,一些同起交通事故中出现不同赔偿的现象广受各方关注。在第二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中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回应各方意见,此次审议的草案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在审议讨论中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首次明确劳务派遣期间侵权责任承担

目前,不少企业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及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三方关系。为此,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侵权责任法应当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规定。并且应当首先考虑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工作人员时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草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划分责任缓和医患矛盾

近年来,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医疗损害诉讼则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集中表现。如何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关注的一个重点,此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三审稿增加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遗弃动物伤人由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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