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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2日 星期一

全国律协在云南对新《律师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发现——

“三难”仍在困扰律师依法执业

白开宇 肖涵 闵婕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2日 006版)

去年6月,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施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着力解决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同时,还明确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加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保护。

近日,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在云南对新《律师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受历史以及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律师的执业环境总体上依旧不容乐观。

“三难”问题还存在

云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峻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难”之难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是难在具体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上。

云南省律协反映,“三难”首先表现在“会见难”上。云南省许多地方对《律师法》的执行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部门仍在执行旧的规定,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由公安机关审批并派员参加方可会见。

今年初,昆明一位律师到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会见一名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带起诉书而被拒之门外,而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这项要求,后该律师将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告上法庭。

其次,新修订的《律师法》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由于以前律师的阅卷权一般仅能在审判阶段才能行使,所以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的观念尚未转变,该条规定的律师阅卷权执行困难。

同时,新《律师法》虽然确定律师调查取证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却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依然普遍。

据了解,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一年来,云南省就发生了律师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殴打致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受到法官的非法拘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被以“妨害作证罪”、“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伪证罪”逮捕等事件。

《律师法》需要配套法律衔接

新《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面临尴尬。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则规定“无须批准”、“不被监听”。

律师的阅卷权上也有矛盾之处。《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打架”,到底该执行哪一部?这一争论至今没有停止。

除了与刑诉法相冲突外,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也是众多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的。

云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万立律师介绍,新《律师法》规定过于笼统,对律师的很多执业权利仅仅是作出了一般性的权利宣示,缺乏关于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规定。没有救济途径作保障,权利难以实现,既无救济就无权利,在没有与新《律师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救济途径的缺失导致新《律师法》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到切实保护律师执业权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律师法》,日前云南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牵头起草了《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现已交付相关部门会签。部分政法部门已于今年8月会签了该规定。个别条款如律师会见的具体程序等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修改。

对此,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李春光表示,一部新法的执行有一些客观难度,尤其是一部新法撼动了很多固有利益的时候,仅靠一部法律短期内要改变律师执业环境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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