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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1月02日 星期一

自杀案引发的无过错责任补偿

郭丛生 张建海 孙素萍
《工人日报》(2009年11月02日 005版)

服农药自杀者在抢救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尽管法医鉴定系中毒身亡,但死者家属坚持索要赔偿。日前,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与死者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应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7年9月11日,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河西村村民张晓峰,因感生活不顺服农药自杀。其哥哥张宽广以及村民赵石头发现后骑三轮摩托车将其送往医院。途中,摩托车油尽,赵石头将车推到公路边,吩咐张家兄弟在车上稍等,自己跑到路边一家小商店打电话求助。

此时,一辆富康轿车由西向东高速驶来,并将停靠在路边的摩托车撞翻。张宽广、张晓峰受伤。经鉴定,张宽广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而张晓峰全身皮肤多处擦伤,手部、背部和腿部多处淤血,属于轻微伤。

5分钟后,急救车和警车赶到现场。肇事司机王军营趁乱逃逸。交警最终认定肇事司机王军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宽广、张晓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张宽广脱离生命危险,而张晓峰由于先服农药再遭车祸,于2007年9月13日早上7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书载明:张晓峰系除草剂“百草枯”中毒死亡,外伤皮肤擦伤。

张晓峰妻子王向菊不服医院上述结论,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登封市公安局对张晓峰的死因重新鉴定。

2008年8月21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后,出具鉴定书认为:张晓峰躯干、四肢多处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但其损伤范围小,程度轻微,属于非致命轻伤。死者肝脏组织、心血中检出百草枯成分,情况符合百草枯中毒致死表现。鉴定结论为:张晓峰系百草枯中毒死亡。

2008年12月10日,民警将司机王军营抓获。

2008年12月12日,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王军营主动赔偿了本案另一受害人张宽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而对于张晓峰的死亡,王军营认为他在交通事故中只是受了皮外伤,自己不应担责,不应赔偿。

2009年1月10日,登封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军营提起公诉。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军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2月,死者家属王向菊将没有驾照的王军营及轿车车主李新闯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

2009年5月19日,登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向菊诉称:被告王军营违章驾车将其丈夫撞伤,并致其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新闯将车交给没有驾照者驾驶,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虽然公安部门认定其丈夫系喝毒药身亡,但车祸是加速死亡的重要原因。

被告认为:张晓峰之死系喝百草枯中毒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事发时有轻微损伤,但并非致命损伤。

法院认为:张晓峰的直接死因是服农药中毒,交通肇事只是造成其轻微伤,并非致命损伤,张晓峰的死亡与该起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晓峰之死系车祸延误所致,故对原告提出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张晓峰的轻微伤确系交通事故所致,故被告王军营作为肇事者,应适当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日前,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王向菊等四原告15000元;二、被告李新闯对王军营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向菊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00元,被告王军营承担175元,王向菊等四原告承担2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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