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直说】少打公共道路冠名权的主意
□黄哲雯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28日 003版)
据10月2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兰州市民政局将首次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这14条将要公开拍卖的城市道路,涵盖兰州市近郊四大主城区。
公开拍卖公共道路冠名权,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某些商业企业取得广告效应;二是相关部门可以从中获利。然而,在这一“双赢”的背后,受损害和被歪曲的,可能是百姓的公共权益以及公共资源的公益属性。
一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公交车站牌被商业化冠名的现象备受诟病,重要原因在于,公交车站牌属于公共资源,其公益属性不可改变,因而不能随意沾染上商业的味道。
公共道路由纳税人的钱所修建,并非某家商业企业的私有财产,因而也是公共资源,同样具有公益性,不是某个部门可以拿来经营的资产,更不是可以出售的商品。所以,公共道路的名称要不要更改,能不能以拍卖的形式冠名,首先应该征询公众的意见。
更让人添堵的是,已被人们记熟了的名字改来改去,不但会给市民的出行造成不便,还会给地名管理造成混乱,增加社会成本的支出。
此外,人们担忧,拍卖所得资金真的会继续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而不是进入某些部门的腰包吗?
“挖掘城市资源、以城养城”的城市经营思路没有错,但城市管理者应该知道,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是有界限的。对公路、公交站牌和过街天桥的冠名,有关部门就无权自说自话,采取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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