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自导“贩毒案件”
江西宜丰县公安局长获刑
本报讯 2009年9月的一天,法院审判人员来到江西省监狱,就一起刑事案件进行宣判。
2007年6月的一天,江西宜丰县公安局局长胡旭军与朋友李某聊天时得知:李某妻子经常从南昌一个叫邓智华的人那里购买麻古吸食。为此,李某要求胡旭军帮助处理一下。
邓智华居住南昌市,为了名正言顺地得到该案的管辖权,胡旭军经与李某商量,决定由李某安排一些人在宜丰县吸食麻古,并让这些“嫌疑人”被抓后谎称毒品的来源乃邓智华提供,这样,宜丰县公安局便可名正言顺地前往南昌抓捕邓智华。
2007年6月14日,李某按照事先商定,指使其公司员工来到宜丰县桃花源大酒店吸食毒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的胡旭军立即派县公安局民警将“吸食者”抓获。“嫌疑人”供认麻古乃邓智华提供。
随即,胡旭军派民警前往南昌抓捕邓智华没有成功。
之后,胡旭军策划让李某的妻子将邓智华骗到南昌的赣江宾馆进行抓捕。
李某派人从别处买来1000多粒麻古交给其公司员工万某保管,胡旭军叫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彭某和万某准备了4万元现金作为毒资,避免引起邓智华的怀疑。
据法院查明,2007年8月10日,胡旭军安排民警彭某等3人来到赣江宾馆,李某妻子打电话给邓智华,声称将把某药厂的一块施工工程让给他。彭某等人则在对面的房间里通过“猫眼”进行监视。
当晚7时30分,邓智华携带20粒麻古进入李某妻子房间,在李妻付给其2000元购买20粒麻古之后,民警彭某等人用房卡开门冲进房内,对邓智华实施抓捕,同时在房间内搜出事先藏匿的1558粒麻古。
据介绍,作为县公安局长的胡旭军清楚邓智华贩卖麻古案管辖权不归宜丰县公安局,胡旭军便指使彭某等人篡改搜查笔录、监视笔录,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之后,向宜春市公安局、江西省公安厅申请邓智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管辖权。江西省公安厅根据宜丰县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批准该案由宜丰县公安局办理。
2008年3月18日,邓智华涉嫌贩卖毒品案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邓智华通过他人居间贩卖麻古30粒,单独贩卖麻古1558粒,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邓智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月14日,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定邓智华贩卖麻古30粒,撤销宜春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判处邓智华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在邓智华贩卖毒品案的重审过程中,胡旭军徇私枉法一案浮出水面。2008年12月15日,胡旭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009年9月4日,法院刑事审判人员来到江西省监狱医院宣判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旭军身为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为徇私情,明知邓智华是罪轻的人,而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证据、栽赃陷害的手段,致使邓智华受到更重的刑事追究,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胡旭军在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贪污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和贪污罪。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旭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王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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