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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职工来信呼吁劳动执法部门主动出击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假期权益”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9日 006版)

编辑同志:

我们是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我们做保安工作的,一年365天,几乎没有休假的时候。就是像今年“十一”这样的长假,我们也得照常上班。工作需要,领导要求我们加班,我们可以理解,但是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国家规定法定假日给加班员工3倍工资的政策公司却不给落实。假日期间,我们天天上班,公司只给每人50元钱的补助。

节前,报纸电台都做了关于节假日工资待遇的法律解读,我们公司的员工都知道,但公司不按规定执行,员工没有一个敢向公司提出要求。

我们也知道,还有一些企业员工和我们经历着同样的情况。我们也知道有一些员工向劳动执法部门反映了,员工的利益大多得到了维护,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随着事态冷却,员工被请离公司。

我们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我们更怕丢了饭碗,为此,我们希望劳动执法部门在节后能主动出击,到公司调查节假日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情况,一般来说,因不是主动反映,员工更易直言,劳动监察部门也能掌握真实情况。

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安服务公司员工



国庆、中秋假期转瞬即逝,在这个史上最长的假期里,因为各种各样的需要,有许许多多的劳动者放弃休息,坚守岗位,值得我们敬重。遗憾的是,近几天来,记者收到了不少关于长假期间得不到加班工资的求助。付出劳动,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受不到法律保护,假期权益屡屡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值得关注。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来信是一件,还有职工给编辑部发来邮件,称其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国庆长假按规定是8天假期,可他所在的企业只放了一天假。4天法定假日,按照相应规定,上班职工应给付3倍加班工资,剩下的4天,企业可安排补休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这位职工说,非常好的制度,看了都让人感到温暖。但他所在的企业压根就没提加班工资的事,他们以前的节假日也从没拿过加倍工资,工人也不敢问。

这位职工还反映,他们企业规定,如果企业通知职工加班,职工因故不能加班的,企业就按日工资3倍对职工进行罚款。

浙江绍兴市北海印染厂的小陈(化名)也反映,10月1日国庆60华诞庆典那天,他们企业也要求职工上班。如果不上班一天就要扣钱100元。他们是10月3日、4日才放假的。他说,这种情况好于去年。但加班工资却和去年一样,企业一直没有提起过。以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他们也没有拿过加班费。

职工“假期权益”缘何总成“镜中花”、“水中月”?记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不对等。企业处于较强势地位。在目前就业难这一背景下,更是如此。多数职工即便知道权益被侵害,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监管查处力度还有待加强。企业(单位)不依法落实职工假期加班工资,显然是违法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执法部门对这些企业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有所作为也是有限。或者认为,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保企业”生存是第一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小事。  

如何有效维护职工的“假期权益”,在记者看来,应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善待职工,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其次,劳动等监管部门应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为劳动者撑腰,成为劳动者维护“假日权益”的坚强后盾。同时,作为劳动者也要树立起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一味忍气吞声,而是要依靠法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媒体等部门反映,依法维权。

同时,记者也希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理解职工难处,深入企业,主动维权。毕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执法部门的职责,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向健康方向发展,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浙江工人日报 章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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