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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一

聚焦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5日 003版)

新闻: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对征信管理条例的三点建议

□孙瑞灼

征信问题涉及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此,我提三点建议:

一是征信管理需改变“单方记录”现状。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缺乏公众的参与。现实中,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公民信贷权利因此受损,而有关部门不会提醒当事人,当事人浑然不知。这种明显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征信系统,很难让人信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联合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个人信用档案,93.4%的人认为对于即将成为“黑户”的客户,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两三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条例有必要对征信机构的通知、提醒义务做出规定,同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当事人对征信机构的认定不服的,还应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

二是要规范征信采集的范围。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征信范畴,导致个人征信系统变成了一个筐,似乎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如手机欠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酒后驾车等,这些都可能构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其实,这其中的一部分已超出了征信应有的范畴。如此,可能会损害征信系统本身的公信力,导致征信作用的降低。因此,条例应对征信系统采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以免有些部门老打征信系统的主意。

三是要建立信用污点消除制度。一个人在信用上的一次污点不一定要相伴其一生,否则,不仅有失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也影响制度本身实施的效果。因此,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后,如果他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在一定时间不再有失信的记录,那么,应该把原来的信用污点清除。



几分期许 几分担忧

□煜吉吉

征信管理有法可依,无疑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因此,笔者充满了期待。

例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指出“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不得收集;在信息使用方面,规定“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这些规定都值得期待。

然而,笔者也有几多担忧。一是征信管理商业化了。国家设立了“中国征信中心”,其他任何组织和人只要达到“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几个条件,就可以设立征信服务机构。如此一来,有可能遍地崛起征信机构,公民的隐私权可能会成为某些征信机构商业博弈的对象,个人信息难以保障。

二是有些掌握信息的单位没有被监管起来。现实中,部分公民的信息被泄露,例如银行信息、通信信息、购物信息等。虽然征信机构可以集中服务,那么其他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是不是也该监管一下?

三是缺乏人性化内核。有些人的银行按揭出现拖欠,不一定都是有意的,可能有种种原因。如果错过一次还款期就记污点一次,未免太苛刻了。征信管理对此应该有提醒、警告等明示。

征信管理事关个人隐私,落点应是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关键在于揪出真正的“老赖”,让社会崇礼明信。希望征信管理条例能够让公众多些放心,少些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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