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司机醉驾,乘客担责”别误伤无辜
□黄哲雯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3日 003版)
据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公安部近日向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危害多多,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多数民意,但问题是,“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做法,却给人一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感觉,因而此新闻一出,立即招来一片质疑声。
如果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搭的是私家车,发现司机喝酒的可能性比较大,知道了而不加以劝阻和制止确实是不负责任,应该考虑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如果乘客搭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发现司机喝酒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在此情况下,让乘客受株连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若果真要这样做的话,从今往后,恐怕人们在坐出租车和公交车时不是战战兢兢的,就是在搭乘之前先跑到司机身边闻一闻,确定才能决定是否上车。
因而笔者建议,有关部门最好明确与酒驾司机同车乘客坐的是什么车,切不可搞一刀切和一锅烩,免得在醉驾责任的扩大化过程中误伤无辜。即便是私家车司机喝了酒,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乘客一定知情。要知道,有时,判定司机喝酒与否是需要技术手段的,对于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才能采集到的证据,想当然的进行证据推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人很希望借助法规的力量来强化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但也担心,“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在执行中不好操作。有关部门应广泛征求民意,制定出有操作性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否则,该条法律规定很可能最后事与愿违,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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