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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法院传票屡“打水漂儿”

法官建议设立“藐视法庭罪”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2日 006版)

面对法院的20多次通知和传票,其案件当事人不理不睬,法院四次开庭未果,而面对法院屡次的电话通知和书面传票,其被告单位一概答复“不知道”。日前,河南省内乡县法院的两名法官针对经常发生在一审法院的这种现象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设立“藐视法庭罪”,对无理由不到庭的案件当事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两位法官说,传票作为送达性诉讼文书的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审判案件的需要而传唤当事人到庭的一种法律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传不到人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基层法庭和边远山区的乡镇设立的法庭,更是难以用传票传到当事人如期开庭。这不仅影响了办案的时间、效率和质量,造成了人、财、物不必要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少数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对法院传票的性质、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传票不具有强制性,对自己到不到庭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当事人甚至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特别是一些案件中的被告,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出庭会耽误自己的事情或工作,法院咋判是法院的事,对法院传票置之不理。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认为原告自己纯属“错告”,当被告有失面子,见了法院传票便恼羞成怒,拒绝签收,甚至当着审判人员的面将传票撕毁。

当事人规避法律。一些案件当事人发现案情于己不利,对法院传票能躲则躲,能避则避,在法院立案后,借故外出,制造传票不能送达的假象,刁难对方诉讼当事人和办案人员。

审判人员执法不严。一是一些办案人员不了解情况,在受传唤人外出、下落不明或确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盲目下发传票,致使被传唤人根本无法收到或很长时间才收到。二是办案人员为了图省事,往往委托一些不负责任的其他人代为送达,造成传票丢失或遗弃。更有甚者,在离婚案件中,个别审判人员竟然让夫妻一方为对方代捎传票。三是在传票传唤而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不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听之任之,致使一些当事人对传票的作用产生错误认识和麻痹的心理。

传票自身的法律威力不强。送达传票只是诉讼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不是一种强制手段。当事人拒绝签收传票或签收后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否属于妨害民事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拒收传票或拒不到庭的行为无法采取处罚措施;从而在客观上使当事人对传票的性质和作用持等闲视之的态度。为了消除传票传不到人这一现象,充分发挥传票的法律作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纠纷时,切实加强对传票作用的重视。

二是严肃执法。办案人员要切实增强严肃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对于那些经传票传唤而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对当事人因拒收传票、拒不到庭而妨害诉讼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拒收传票或拒不到庭的行为,立法部门要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使人民法院有所遵循。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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