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乡镇卫生院医师待遇标准
河北规定执业医师最低工资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2日 006版)
新华社电(记者巩志宏)河北省日前对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工资、保险等待遇问题进行规定,受聘执业医师月工资为1600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还将根据其工作绩效计发奖金。
河北省财政厅、卫生厅日前下发的《关于下达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中规定,受聘执业医师月工资为1600元,全年共计19200元,由县(市)卫生局逐月发放。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受聘执业医师工作绩效情况及其所在乡镇卫生院奖金分配方案计发奖金。
通知要求,参照受聘执业医师所在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待遇,为受聘执业医师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必须参保险种。河北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500元的标准,对受聘执业医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受聘执业医师工资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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