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试水“社会法庭”
“现在社会法庭起的作用非常大,有不少群众产生纠纷后,开始主动找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处理。”9月12日,河南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总结全省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上肯定地说。
今年4月,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社会法庭试点。据统计,截至8月31日,全省18个省辖市基层乡镇已建立社会法庭167家,选任社会法官3339名,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11起。“不花钱、不费事就能把事解决了。”是不少当事人在通过社会法庭打完官司后的体会。
许昌禹州市方山镇的张自强和张自力是亲兄弟,两家东西为邻。
早在2003年春,张自强向镇政府申请建房,其中占用的部分土地是张自力的老宅。在建房过程中,张自力以哥哥占用老宅没有同其商量为由阻止施工;而张自强则称老宅已归集体所有,不用和弟弟商量。双方僵持不下,亲兄弟成了仇人。
张自强在无争议的一面先建起了“半边楼”,并在随后的6年间,不断向村、镇反映问题,四处上访。虽经村、镇干部多次说和,双方都不愿服软,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今年7月19日,张自强找到了“社会法庭”。
王自召是方山镇社会法庭的一名不穿法袍的“社会法官”。他听完事情的前后经过后,一面组织动员村组干部和张家兄弟的亲戚参加调解,一面将自己的老同学、张家兄弟最尊重的老姑父王某请来一同参加调解。
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张自力终于当面向哥哥赔礼道歉。前不久,耽误了6年的半边楼房终于完工,张自强兄弟专程将王自召请来,点炮庆贺,敬上美酒。
一场亲兄弟6年的恩怨在社会法官王自召的调解下,没上法庭、没有撕破脸皮、没花一分钱,最终化解。两兄弟现在逢人便讲:“不上法庭,不打官司,民间法官把事情解决得更快、更好。”
社会法庭是利用群众自治的力量,由具有一定威望的普通群众依照乡规民约、风俗人情、传统道德来解决民间纠纷,因为社会法庭以简便、经济、快捷方式调处纠纷,减轻了群众负担,得到当地群众的信任并逐渐被接受。在社会法庭所在地,“有事找社会法庭”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法庭受理纠纷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一般案件,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社会法庭处理的,只要不属于国家公权力强制调整范围的,均可以受理。
从实践来看,社会法庭大量调处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扶养纠纷,继承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他可以由社会法庭处理的纠纷。“社会法庭最大的成效在于,调处的这1011起纠纷全部结案,当事人无一反悔。”张立勇在介绍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时说,社会法庭试点以来,成功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甚至包括一些多年上访的纠纷。
吸引群众到“社会法庭”调解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其“零费用”。
按照要求,“社会法庭”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后予以保障,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这解决了长期以来诉讼费用高的难题。
更让省高院满意的是,社会法庭有效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在试点地,不少群众产生纠纷后,主动到社会法庭请社会法官调解。社会法官们能够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前不久,部分来自首都高校的专家学者专程到河南省基层乡镇考察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他们将社会法庭的优势概括为“四最”和“四不”:“四最”,即最快捷、最便利、最便民、最低成本;“四不”,即不收费、不结怨、不繁琐、不上公堂。社会法庭正是因为具有人民法庭所没有的一些优点,因而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但在试点运行中,也有不少问题存在。总结社会法庭试点运行5个月的情况,张立勇提出:“社会法庭是个新生事物,现在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比如,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有的地方直接由党委、政府推荐人选,有的法院直接确定社会法官人选,没有充分征求社会群众的意见;现职乡镇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民调主任在社会法官中的比重过大等。也有的社会法庭自觉不自觉变成了“山寨法庭”,突出了纠纷双方的对抗性和司法程序性要求,偏离了社会法庭“柔和”、“平和”、“融合”的社会属性,偏离了社会法庭的初衷。此外,试点运行中社会法庭的经费来源、调处规范及社会法官选任办法等各地都不尽相同。会议上,多数人认为,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仅靠社会法官前期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与会代表建议,,将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纳入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预算之列,确保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常态化、制度化。针对这些问题和建议,河南省高院要求各地试点在从实践出发大力创新推进的同时,也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统一规范。同时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对当地社会法庭的推动原则是“推动有力,但不包办;指导及时,但不领导;协调到位,但不推卸”,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对社会力量的有效组织,把社会法庭建成当地群众“烦恼的倾诉场所,说理的公正场所,维权的温馨家园”,让群众尽量不跑路、不花钱就能实现纠纷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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