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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28日 星期一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法律清理,让法制肌体更健康

计伟民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28日 005版)

与社会发展相比,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只有当某个法律现象出现于社会,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方构成立法条件。此前,严禁酒后驾车已经立法,但其条款的处罚与违法成本不成正比,“酒驾”屡禁不止,于是有了严重者可处以重刑的法律修改;窃取网上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法律尚无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比照盗窃处罚,亟须立法跟进……

立法、清理过时法律、修改现行法律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三项任务。

——编辑手记



2009年6月下旬和8月下旬,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一次清理、修改过时法律的行动,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篇章。

法律清理

所谓“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以解决不同立法冲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和1979年先后两次作出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清理,废止了其中的111件。

此后20多年,我国没有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

截至2008年年中,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29部,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被今日“有法可依”所替代。但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多,以及30年法制建设的积淀,一些法律滞后、立法冲突等现象逐渐凸现。

此次法律清理更重要的背景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现代法律体系,对不符合上述目标的相关法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已是必然。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提出了开展法律清理工作。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两高”等有关部门先后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

2009年6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简称“废止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简称“修改决定”)同时提交审议,这标志着,法律清理工作正式进入程序。

67件法律进入废改行列

两个“决定”拟废止和修改法律67件,占目前我国法律总量的30%。

“废止决定”建议废止的法律有8件,主要是一些建国初期或者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法律和已被新法规定所代替的法律,以及有的法律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的法律。

例如《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等4部法律,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其中,《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尚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等特定时代用语,而《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中,尚有“公私合营”等企业形式。

“修改决定”则建议修改59件法律,涉及141个条文。主要集中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前期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条文有的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由于新法的制定或者其他法律的修改,出现了不一致、不衔接的立法冲突。

例如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规定了“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等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规定,因此被建议删除。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明确取消了“投机倒把罪”的罪名,但目前实施的《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等4部法律中仍设有“投机倒把”或“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因此,“修改决定”建议对上述4件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除了“废止”和“修改”外,本次法律清理的一个重点议题是解决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经过清理发现,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另有18件法律中有关罚款的规定缺乏配套规定。据此,将通过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经过清理,一些需要作出统筹修改完善的法律,也被建议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其中,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法,已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6月27日,“废止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1954制定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到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8件法律废止。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对目前实施的59部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应及时清理下位法

本次法律清理的范围是现行的有效法律,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清理活动不应仅限于法律,还应向下延伸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红头文件等。

统计表明,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除了200多部法律外,还有近600件行政法规,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诸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如此庞大繁杂的下位法在立法时产生的偏差,关系到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如2005年人们关注的黑龙江“强制婚检”,上位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与下位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不同;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

同时,与立法冲突相伴的是立法滞后现象。2007年,四川眉山市67岁的老人王树华在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列车撞死。事发后,眉山火车站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其依据则是1979年由铁道部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再如《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法律的调整对象已然消失;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50年制定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整整“暂行”了20年。2005年10月,北京发生了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贩卖月球土地事件,其欺诈行为令一些受害者上当受骗。但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无法找到处罚依据,工商部门最终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有关条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对涉案公司实施了处罚,引发了一场“‘投机倒把’是否还适用现实经济生活”的行政诉讼。

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先后组织进行了10次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其中,于2007年开展的最近一次集中清理,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超龄法规”废止。

清理将是常态

本次法律清理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将59件拟修改的法律,集中在一个议案中提出,这与每件法律单独形成议案、分别审议表决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对比。

这次法律清理不仅严格遵循了立法的正当程序,而且实现了程序正义与立法效率的合理平衡。如果按传统模式将67件法律逐一单独成案、审议,其成本之高可想而知。

而集中清理显然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条理想路径。可以设想,今后每次制订或修改法律,凡有可能引发立法冲突的问题,都采用集中清理方式,在立法的同时一揽子修改相关法律,使每次立法行为都附随相应的法律清理,即时消解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不对应问题,既能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成本,同时也能促使立法机关在立法之初就全面梳理相关法律,通盘考虑法律内部的协调、衔接问题。

现代意义的法治,并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良法”可依。正因此,将立法技术上升为废改法律的制度化效率机制,时时保持法制的新鲜活力和统一尊严,对于构建科学的法制体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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