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用的发票也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妹妹于2008年元月至12月,应聘在一家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她常能收到各种发票,前后共积攒了73张,金额达13900元。我妹妹于今年初离职后,认为反正自己不能报销,而有一朋友又在设法购买发票,不如出售,既送人情又能赚钱,遂以35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令人不解的是,我妹妹近日却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
读者 肖卉
肖卉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你妹妹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该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你妹妹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包括你妹妹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另一方面,你妹妹明知而出于营利之目的销售,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而你妹妹涉及73张,当属其列。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仅规定伪造、制造、出售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挣钱,挣了多少,故你妹妹虽仅得款350元,但也必须受到惩处。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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