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机构 实行不良记分制度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14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 通讯员葛红普)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卫生厅了解到,该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10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雇用“医托”招徕病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将被作为不良执业行为按标准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积分。
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