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订专项法规促就业
九类人可享就业援助;市场中至少20%的摊位要租给就业困难者
本报讯 (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赵永德 葛红普)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省将订立专项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就业。目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已送有关部门审批,按照该草案,40岁以上女性等九类人群将享就业援助,市场中至少20%的摊位要租给就业困难者。
可享受就业援助的九类困难人员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今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六项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租、出售给就业困难人员。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将市场的摊位和商铺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将不低于20%的摊位、商铺优先出租给就业困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今后,该省将进一步鼓励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用人单位应自使用实习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习期间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
此外,有关部门要求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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