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扣两年保险费 投保人称没签过合同
“谁替我签了保险单”
一份保单,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留一份,这是惯例。然而,一件蹊跷的事情却因这两张保单而起。王小姐手上的保单在投保人签字一栏是空白的,而保险公司存档的保单却清晰无误地写有王小姐的签名。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王小姐向媒体反映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该投保单,但是保险公司却已然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保险费达两年之久。对此,记者展开采访。
消费者:
“谁替我签了名? ”
王小姐说,早在2007年2月的一天,她在逛街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某家银行的工作人员,然后向其推销 “珍爱人生”医疗保险计划。通过该工作人员的介绍,王小姐了解到,这是一个承保15年的癌症方面的计划,即 “每月交费250元,总共交15年,且交完2年后,若不满意,也可以要求退款。”
王小姐认为这既然是银行推介的保险,应该会比较有保障,于是就在口头应承了。时隔没多久,王小姐发现 “在我还没有签过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收取每月250元的保险费。”随后,王小姐收到了一份由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下称联泰人寿)寄出的保险合同,其中包括一份需要其签名的投保单,但是王小姐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名,只是随手放在一边,并未在意该保险合同内容,也未去计较每月的银行扣款。
两年后的一天,王小姐在收拾抽屉杂物时,偶然间发现了那份合同,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后,便认为该保险不是很有必要,便决定致电取消,但得到的答复是 “无法全额退保”。
事后,王小姐再次将投保单取出仔细查看,发现投保人签名一栏竟为空白,王小姐自己也清晰记得,自己从未在联泰人寿的投保单上签字,“按理这个保险合同应该从未生效,我怎么就不可以要求他们退钱呢?”因此,王小姐再次致电联泰保险公司,询问他们相关情况,却得到了一个令其既惊讶又困惑的答复, “保险公司存档的投保单上有你的签名。”可是王小姐坚称自己从未在投保单上签字。
“几日之后,我收到保险公司的回复称,他们愿意退还我两年以来所缴纳的保费。”王小姐说, “但是却对如何拥有我的签名这点含糊其词!”
王小姐强调,在这两年间,她从未与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见过面,也没有其它通讯方式的往来,根本就不可能签署过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合同。
最后,在王小姐的强烈要求下,保险公司将那份有其签名的保险投保单寄至她家,而令王小姐更为惊讶的是,该保单上的签名与其本人的笔迹很是相似!
“我在7月14日前夕再次致电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直到8月3日也无回音。”王小姐称, “在我再三询问之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这么大的公司不可能冒人签名,但是考虑我本人的感受,公司已将我两年以来所缴纳的保费悉数退还到我银行卡上,这是他们可以承受的损失!”
“我真是不明白了,明明是我的损失,我的钱被他们无偿使用了两年之久,最后退还这笔钱还造成他们的损失了!而他们对如何获得我签名的问题,最终也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王小姐对此义愤填膺。
保险公司:
“已给予全额退保”
在接到王小姐的投诉后,笔者随即与银行和联泰人寿取得联系,以传真的方式就王小姐的遭遇提出采访请求。随后,银行和联泰人寿分别给予了回复。
联泰人寿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联泰保险”与银行已经建立了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向银行提供保险产品及相关的培训,由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销售方式代理销售其公司的保险产品。关于整个销售流程,联泰人寿方面解释称: “经过营销人员在电话上确认客户愿意投保,然后公司寄送投保单给客户,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后,快递将投保单返回公司。公司依据客户签字后的投保单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扣款成功后向客户寄送保险合同。”银行方面对此持有同种说法。
针对王小姐的投诉,联泰人寿表示: “流程上来说,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投保,且客户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了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便成立,整个投保流程完全符合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方面也回复称: “我们调查发现,王小姐的投保单上确实有其签名,并与她本人的签字笔迹一致。因此,我行整个操作流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的现象。”
“7月份,我司客服人员接到王小姐电话要求退保,客服人员随即请王小姐本人写了份退保情况说明,并调取相关材料。王小姐的投保单上确实有其签名,并与她本人所写的情况说明的落款处的签字笔记一致。”最后,联泰人寿向笔者表示, “虽然公司不能理解王小姐为何在不想投保的情况下签字,但公司出于对客户真实意愿的尊重,给予其全额退保。”
律师:
可借助笔迹鉴定确证签名
在了解整个事件的始末之后,徐汇区人大代表、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伟勇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亲笔。
薛伟勇表示: “倘若王小姐的签名是真实的,即确实是出自其本人的,则合同有效,其提出全额退保的要求显有不当;倘若投保单上王小姐的签名系假冒,那么保险公司涉嫌合同欺诈,应当赔偿王小姐全部损失。”
对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薛伟勇则表示,银行和保险公司这种捆绑式的行为并不涉嫌违法,但他们有义务将全部相关细则据实告知消费者。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这个事件,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该保险合同上的签字是否为其真实签名,这一点其实可借助笔迹鉴定进行确证。
徐菁坦言,即使保险合同上的签名确非王小姐本人签署,但其对于银行连续两年的扣款转交保险费的行为始终不提异议,自身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王小姐明知银行每月转账扣款250元系保险费的情况下,却在两年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视作对于保险合同的一种确认,再以 “未签过保险合同”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费的要求有些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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