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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健康时评】不公开医疗信息就该受罚

孙瑞灼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6日 004版)

8月24日,卫生部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分别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科学就医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技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中提供的便民服务措施;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引发众多医疗纠纷和矛盾的根源。向社会全面公开医疗信息,有利于满足和实现患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不对等关系,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此举可谓意义重大。但是,立法上的善举,有时并不必然带来实践中的收获。在我看来,《办法》能否取得成效,关键还在法规的执行力问题,而在执行力上,《办法》恰恰存在极大的漏洞。

从内容来看,《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可谓十分广泛,包括一些自费药品的使用需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等,都体现了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和医生无视患者的请求和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怎么办?对此,《办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就是说,按《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才给予相应处罚。可是,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这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最终恐怕还是由医疗机构自己说了算。因此,这一规定可能导致医疗信息公开在处罚机制上的缺失,而处罚机制一旦失灵,法规就没有了威慑力,整个医疗信息公开系统可能流于形式。

在我看来,任何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不按规定公开医疗信息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应当加重处罚。因此,《办法》第38条要修改为:医疗机构或医生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应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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