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务员醉酒驾车不得提拔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31日 003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对于醉酒驾车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领导干部,要纳入到市委组织部的个人档案管理,今后一律不能提拔或重用。” 8月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级机关“做文明交通表率,拒绝酒后驾车”专题座谈会上,该市有关领导表示。
这位领导称:“在公务员酒后驾车方面,将把公务员的遵章守法情况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和惩戒制度。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对酒后驾车的一旦发现,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这位领导强调:制度建设需要多部门联手行动,不能雷声大,雨点小,纪委、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要共同出台对于醉酒驾车的惩诫制度。
青岛市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酒后驾车,立即抄报纪委和所在单位,在年底考核作为不称职,如果醉酒驾车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不但要依法追究本人责任,单位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也不得评为优秀。对于醉酒驾车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领导干部,要纳入到市委组织部的个人档案管理,今后一律不能提拔或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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