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组委解散不影响我国继续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6日 008版)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汪涌)北京奥组委善后办公室相关负责人25日在北京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北京奥组委已在8月22日正式解散,但并不影响我国继续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北京奥组委善后办公室的这位负责人表示,虽然北京奥组委已依法解散,不再继续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但在法治理念与奥林匹克精神深入人心的今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我国将继续得到有效的保护。他说,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有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之分,既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主管部门联系,也必须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商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北京奥组委解散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已经由原先的三个减少到目前的两个,即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在中国奥委会辖区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奥委会负责。
按照《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在北京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奥组委有义务将本届奥运会筹备、举办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国际奥委会。不久前,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知识产权转移文件,涉及版权、商标、奥林匹克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印发了文件,将北京奥组委奥林匹克标志备案转为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这位负责人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奥运会巨大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奥运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中国政府、北京奥组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构建了多重保护体系,为举办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利保障,切实履行了中国政府庄严的国际承诺。中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实践,得到了国际组织、国内外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推动了国内其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法治进程留下了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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