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建可再生能源 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制
电网企业可能面临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限额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5日 004版)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证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订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另外,针对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制度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说,解决有关上网电价问题的关键不是修改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并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适度竞争,逐步降低电价水平。为此,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可暂不修改有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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