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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25日 星期一

我国拟立法规范行政机关强制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5日 001版)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 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有专家曾如此形容:一个人从他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但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的权限是比较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各方面出于管理的需要,不论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行政强制法对使用权方面的配置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出台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据了解,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之前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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