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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指导案例
减少“同案不同判”
广东高院将加快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对辖区内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的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但是目前法院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有的立法仍相对滞后,如“许霆案”中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司法解释就未能将盗窃ATM机的情况纳入其内。同时,不少法律条文简练、原则性强,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案例指导的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漏洞,平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指导审判实践,维护司法统一。上级法院确认并发布的案例,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对辖区内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通过先例判决的公开和指引,还可有效引导公众行为,当事人也可预测诉讼成本,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广东高院要求有条件的中级法院扩大案例发布范围,除涉及审判秘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省级案例信息库,将案例分类排列,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了解、知悉。
(新华社记者 孔博)
保障食品安全需
调整现有监管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要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实现安全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在近日法学会举行的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上,专家学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援指出,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但他坦言,《食品安全法》在半年的准备期和两个月的实施期中也暴露了监管体制上的一些问题。
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五项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李援指出,在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要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李援表示,要解决好分段监管体制中的衔接问题,应在“分”为主的基础上,增强“统”的力量。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在发言中表示,食品安全法对于作为第一主体的生产者和第二主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作出了明确的权责规定,但是对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三主体,应丰富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清华大学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认为,应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评估不仅要看政府监管部门做了多少工作,更要关注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感究竟提高了多少。(新华社王玮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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