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大城管:体制和观念都要变
近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见8月16日《成都商报》)
将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议事日程,这种城管改革理论先行的思路值得肯定。及时就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笔者以为,针对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一是体制,二是观念。因而,即将进行的城管改革必须着眼于现有体制和观念的改革,如果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当前我国城管中的诸多问题多半源于体制。城管体制既包括城管机构的性质、职权及领导体制,也包括城管的权力来源等问题。从现实来看,各地城管体制较为复杂,甚至各自为政,各不相同。在城管归属上,有的挂靠在建设局,有的挂靠在规划局。而在行使职权上,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一般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事实上却都在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执法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政府的红头文件而非国家法律。所有这些问题,一方面为各城管部门的执法埋下了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为公众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城管角色日益尴尬。
要解决目前的城管体制不顺问题,应该让城管回归法治轨道。一要依法设立城管,二要依法规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城管。这样不仅解决了城管的机构性质问题,还能有效解决它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规范问题,使其成为国家机构中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执法成员。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城管”中的市长负责也无法改变当前城管体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
在改革城管体制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转变城管观念。城管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管体制设计及城管措施实行,并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础。让人欣慰的是,课题大纲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这是城管观念即将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依据这样的人本观念来改革城管,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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