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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7日 星期一

无照经营不等于无人负责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7日 007版)

我在一家饭店工作的时候被烫伤了,但我告饭店的时候,劳动局告诉我饭店没有营业执照,这事他们也管不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刘洋河

刘洋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无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3条才规定了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便你是在无照经营的单位工作,你也能够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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