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检察院推出嫌疑人“入所后”谈话制度
人民监督员临场见证 掌握知情权实行监督
8月4日,江苏常州新北区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起前往常州西林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金某受贿案进行“入所后” 谈话。参与此次谈话的一位人民监督员对此深有感触:“以往的‘入所前’谈话,由于犯罪嫌疑人还处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视野之内,被问及有无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时,思想上会有负担,可能会有所保留。但‘入所后’谈话就完全不同,犯罪嫌疑人更能讲真话,对于这样的监督,效果更加实在。”
为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在总结以往犯罪嫌疑人“入所前”人民监督员谈话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江苏常州新北区检察院又推出了犯罪嫌疑人“入所后”人民监督员谈话制度,这在江苏省还是首例。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意义却有很大的不同。
新北区检察院规定,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前,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邀请人民监督员临场见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前谈话。
“入所前”的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执法的意见和看法;办案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有无诱供、点供、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人格侮辱行为;并且了解犯罪嫌疑人当前身体状况等等。整个谈话过程不仅要做详细记录,而且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笔录也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字。“入所后”的谈话内容与此相似,但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检察人员视野之外,更能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对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效果更明显。
人民监督员能否履行好监督职责,发挥好监督作用,其首要条件是对检察权的行使具有足够知情权。犯罪嫌疑人就是知情渠道之一。而“入所”前、后谈话,使人民监督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接触中能及时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和执法中的不公和偏差。另一方面,“入所”前、后谈话,在加强“五种情形”监督的同时,也成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机制。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工程。强化知情权是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推进改革的关键。知情渠道无非有以下三种,一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律师;三是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目前,除上述渠道外,各地检察机关也都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如江苏省吴江市率先开通了人民监督员信息短信查询系统,群众通过手机、小灵通发送短信至指定号码,查询系统会自动将该院人民监督员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回复,方便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五种情形”;宜兴市、南京市白下区等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纪检监察、案管、控申等部门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最大限度地拓宽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知情权。
延伸阅读——
从我国现行司法监督制度来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缺乏权力监督与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一种单向的监督权力。出于监督监督者的考虑,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系统内部展开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新型探索。
“五种情形”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一,包括: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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