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
青岛: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害 物业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青岛市综治办 、国土房管局、建委等近日联合出台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有限安保责任,对其安保服务职责范围包括标准内容、安保队伍、技防落实、安全巡查等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如未履约,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双方必须签订内容详细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车辆停放、防盗等作出约定,否则出现类似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不承担责任。
该办法还明确了物业小区实行自治管理,依法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居民委员会等小区内各自治主体的安全防范职责作出界定,要求各自治主体发挥优势,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防范,形成小区安全自治管理的合力。
该办法还建议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解决小区重大安全管理防范问题。即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此外,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居委会、业委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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