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工资实行绩效分配
学校不许再自行发放津贴奖金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3日 005版)
本报讯 (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8月10日,河南省政府批准实施《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这是该省在义务教育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
根据规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职教师,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核发绩效工资。三成的薪酬参与“浮动”分配。同时提出,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按照《意见》规定,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将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省或省辖市直属学校随省或省辖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这意味着,教师工资的涨幅水平,将和所在地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涨幅保持一致。
《意见》特别提出,将对省内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将会适当高于其他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之后,其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仅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包括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剩余的30%部分,即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浮动”分配。
河南省教育厅基教处负责人认为,绩效工资的实施,不但能激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教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将因此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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